在《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及了多项财税相关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挑选一些大家关注比较多的8个变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决定》明确提出: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确立了全员全额申报纳税的总和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所得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分类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分类所得,单独计税;同时有其他所得,作为兜底税目。
上海财政曾在《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劳动所得进行过界定:包括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现在尚不知《决定》中的劳动性所得,与劳动所得,范围是否一致。如果一致,那么经营所得或将与综合所得合并,统一征收个税。
而如果不一致,则可能会将现行的经营所得进行拆分,类似印花税一样,除了正列举之外,其他的并入劳动所得。
未来有望实现:只要是劳动者付出体力和时间获得的收入,都将纳入劳动性所得,按相同的税率、相同的扣除标准、相同的预缴的方式,相同的汇算清缴方式,进行征税。
这一变化,将对个税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让个税不再是“工资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在这里强调了“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那是不是核定征收将会成为“历史”呢?
实践中,由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因此曾有很多自然人将劳务报酬等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利用核定征收,少交个税。
这严重破坏了税制的公平性,也因此,过去几年,遭到了严格监管,多地也在不断收紧个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结合种种迹象来看:未来,利用转换收入性质手法偷逃个税的路子,以及利用经营所得核定不汇算清缴少交个税的路子,都将会被彻底堵死。
以上,总结一下的话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