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执行工作的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并详见附件1)等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并就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于2023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2号)同步不再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严密规范执行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待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统一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对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有竞价药品需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使用)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统筹做好目录政策衔接
结合新版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经专家论证,动态调整了我省“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具体详见附件2,与《2022年药品目录》同步执行)。各统筹区应规范有序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提升参保人购药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结合新版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将《2022年药品目录》新增品种中的二甲双胍Ⅲ(剂型:缓释控释)、恒格列净(剂型:口服常释)、西格列他(剂型:口服常释)、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剂型:注射剂)、比索洛尔氨氯地平(剂型:口服常释)、美阿沙坦(剂型:口服常释)新纳入我省“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其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我省按权限出台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政策,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2022年药品目录》中汉防己甲素片等27种药品继续按照2022年2月1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四、扎实推动目录执行落地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规定及时做好《2022年药品目录》内尤其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挂网工作。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及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指导等工作,确保按期落地执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社保部门应做好新版目录的衔接和经办管理工作;加强定点(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强化智能监管,积极推动新版目录高效严密落地。
各统筹区要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健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关于加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6号)等要求,督促推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目录公布两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召开专题药事会,对临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备的协议内谈判药,建立绿色通道,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切实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
《2022年药品目录》可登录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阅及下载。各统筹区在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2.吉林省基本医保 “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情况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原标题:吉林省两部门发布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