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二十条”
(资料图)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迁入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申报即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获评市雏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首次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由企业自主中报的,增加奖励企业1000元;由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增加奖励中介机构1000元。
3.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5.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首次达到高企认定最低标准的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首次超过(含、下同)高企认定最低标准2、4、6、8、10个百分点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子一次性奖励1、2、3、4、5万元。
7.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区前20名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区前20名且总量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上限4万元。
8.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填报研发投入且超过100万元,同时填报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奖励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居全区前100名且同比增幅15%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报表填报人1000元。
三、推进科技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或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13.奖励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单位,上级补助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8%;总量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4%。
1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奖励2000元。
五、加快成果转移转化
1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6.高校、科研院所在区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按市级启动运行经费1:1配套补助,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年度实际发生金额首次达到10万、50万、100万、300万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17.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当年新发布的科技成果,每件奖励成果所属单位1000元。
18.对年度技术合同认定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和高校,每1000万元奖励登记单位100元,上限2万元。
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9.对获科技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4万元。
七、建设科技服务体系
20.对落户当年在区内产生业务收入5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企业和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企业,给予落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附则
本政策奖励对象需按规定归集研发投入,与《芜湖市湾沚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叠加享受。有协议约定的、与上级政策内容相同的,就高执行;晋级补差。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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