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向申报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引进急需人才,住所地址在海珠区的用人单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第一类单位:
(资料图片)
海珠区首席服务官重点企业服务对象;与海珠区签订《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投资协议》或《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已落户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高智、高端类型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局确定。
(二)第二类单位:
列入海珠区总部企业目录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科工商信局确定。
(三)第三类单位:
列入申报当年度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录的重点项目企业(非国企)以及海珠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录的重点项目企业、区内重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及试点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的海珠区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对我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国防动员工作、能源及节能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海珠区单位(包含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及事业单位),具体企业名单由区发改局确定。
(四)第四类单位:
经区科工商信局确认的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经许可经营的地方金融机构;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未来独角兽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游戏企业、算法算力企业;都市工业重点培育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经确认达到统计规模以上市场采购出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的重点批发、零售、餐饮、会展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被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企业,在区内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免税店企业;市级以上部门以及区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达到统计规模以上企业中获得市级以上服装设计师行业协会认定的设计师以及对我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该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科工商信局确定。
(五)第五类单位:
街道辖内需重点扶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具体名单由街道确定(每个街道限6家企业)。
(六)第六类单位:
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区积极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单位、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对我区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具体名单由区人社局确定。
申报工作启动前,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提交申报单位名单,区人社局汇总后拟定申报通知。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市有关部门申办。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