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计算天数
生育津贴: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
(资料图片)
生育津贴 =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3.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注意: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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