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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一)有年龄、年限、时长等条件要求的,计算截止时间4月30日。
(二)如有申报人确为荔湾区急需紧缺人才,但不符合本方案中所列条件,须由其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至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由区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申报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报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报单位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五)入户指标只能用于申报单位本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须由申报单位及其关联单位(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须在荔湾区辖内)购买,不得进行买卖入户指标。
(六)如市调整追加入户指标,不再另行制订工作方案,相关入户条件和工作安排参照此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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