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直属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资料图片)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双招双引”工作要求,鼓励人员流动,经研究决定,现就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统筹区范围内职工医保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可享受本市统筹区范围内职工医疗退休待遇。
二、在本统筹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曾经参加过职工医保但医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用办理医保退休,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待缴费满15年后办理医保退休;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要求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无论养老退休前是否交过职工医保,只能选择一次性补缴满15年。
对于在职人员,根据芜政办〔2012〕3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合同期内的单位职工补缴入职以来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补缴费用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从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补收月数不计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
三、2019年7月1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前,原市区按高档标准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之后转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每满5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四县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相关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政策的,继续执行。不满5年的不予按月折算,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不予折算。
四、统筹范围外就业参保缴费的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职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其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来芜创业、就业的高端人才,在芜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中,芜湖市统筹地区本地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上述人员退休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缴纳医疗补充金,均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单位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月连续缴纳,直至缴满规定年限。
六、以上人员在一次性补缴时,按申报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5%补缴。
七、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原《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2〕603号)文件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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