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签发机构:
(一)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直接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由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
(三)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即拟落户地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签发;
(四)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区的区妇幼保健院)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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