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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目前按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需要先休产假,再休60天生育假。生育假遇双休日不顺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举例说明
预产期在今年1月15日的梅梅去年年底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和生育假。经单位批准,梅梅从1月1日开始休产假和生育假。按照目前的规定,梅梅的产假具体应该休到哪一天呢?遇到法定节假日是不是可以顺延呢?今天粒粒博士就来帮她算一算。小贴士∶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上海人社局官方微信。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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