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付费用比例
(一)广州市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医保目录政策。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方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医保目录内甲类项目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项目需先由个人按比例先自付一定费用后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丙类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基本医疗费用:指属于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资料图】
(三)起付标准费用:基本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由参保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参保人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五)共付段费用:基本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
(六)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费费用:
1.个人自付费用是指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费用,包括起付标准费用、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共付段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超限额标准费用。
2.个人自费费用是指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以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2023年度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6,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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