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天津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人员还需携带《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到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核定缴费手续,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
2、凭社保分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一式两联),到指定银行现金缴费,或在分中心POS机刷银联卡缴费。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温馨提示:
1、转入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转入人员如需补缴参保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应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携带此表到社保分中心办理。
3、对个人缴费窗口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保值费用。
4、医疗保险最早可以从2003年7月份开始补缴。
5、首次缴纳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即连续缴费6个月后,自第7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曾经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间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等待期为6个月,自重新缴费当月算起;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6、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7、参保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计划生育手术、急诊留观等医疗费按规定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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