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资料图片)
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不含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在杭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至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对就业转失业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招用,且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均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补贴期跨越新老政策的,补贴标准分段计算。2023年1月31日前的补贴按原标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计算。
补贴期限:
补贴对象自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最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其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当月不得同时享受此项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2023年1月31日前,省内市区外用人单位招用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享受用工社保补贴期限最晚至其“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满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
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一般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出现单位注销、解除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
2.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凭证或经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其中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1.受理地点为补贴对象申请时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市区外的补贴对象招用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受理地点为申请时被招用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
2.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局门户网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出决定,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申请地点:
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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