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需要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家庭收入限额具体标准下图:
(资料图)
保障对象 | 家庭组成(人口数) |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 |||||
户籍家庭 | 1 | 1.2 | 42792 | 42792 | 3566 | 22 |
2 | 1.1 | 39226 | 78452 | 6538 | 40 | |
3 | 1 | 35660 | 106980 | 8915 | 56 | |
≥4 | 1 | 35660 | 142640 | 11887 | 81 |
备注:本通知所称“可支配收入”,参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中有关“收入”的规定执行。
拓展: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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