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参保人异地就医类型、就医行为、就医地点等,参照我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我市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已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回东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根据备案形式的区别,参照本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报销:
温馨提示:异地安置退休、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为长期,备案后6个月内不可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在莞就医需按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各位参保人需确认好再申请备案哦。
(资料图)
举例1
小王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备案,备案地为B市,住院产生基本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下,他的报销比例计算如下:
(1)在B市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为90%;
(2)回东莞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80%或70%;
(3)直接到C市二级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70%。
举例2
小张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基本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下,她的报销比例计算如下:
(1)从东莞的医院转诊到广州的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为85%;
(2)在B市出差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抢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为90%;
(3)非急诊且未转诊直接到广州的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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