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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工资规定: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和奖励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工资,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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