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要经过1个月的时间才会有是否予以起诉的结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则可以延长15日。对于认罪认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则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资料图】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开庭审理前,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三、找法网提醒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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