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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她气愤的事。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据光明网)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马某与一家环保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之后其可以获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该环保公司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认定马某存在违纪行为,并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不续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中,不管是公司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讯录,还是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均逾越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的边界,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刑法》也规定,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处罚。查看员工手机,涉嫌严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等核心权益,与非法“搜身”无异。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些企业习惯于对员工进行数字化管理。但是,企业对员工进行数字化管理必须把握好分寸,不能侵犯员工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企业管理之手不能乱伸,用人单位要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做到依法用工,尊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增加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防范意识,对用人单位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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